繼桐鄉、嘉善、海寧、海鹽后,嘉興的房票終于也來了。記者今日從嘉興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獲悉,關于征求《嘉興市房票實施辦法(試行)(征求意見稿)》于近日發布,正文如下。
(征求意見稿)
為維護公共利益,保障被征遷人合法權益,改善居民居住環境、提升居住品質,滿足居民對安置房源多元化需求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》、《嘉興市城市更新管理辦法》(嘉政發〔2022〕16號)、《嘉興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及獎勵辦法》(嘉政辦發〔2022〕28號)、《嘉興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安置辦法》(嘉政發〔2023〕5號),結合我市實際,特制定本辦法。
嘉興市本級范圍內實施的征遷項目,適用本辦法。
(一)房票
1.房票是被征遷房屋補償及獎勵貨幣總額的結算憑證。
2.房票以合法有效的被征遷房屋產權證數量為單位發放。
3.房票實行實名制,核發對象為被征遷房屋的所有權人(以下簡稱被征遷人)。
(二)可購房源
可購房源是用房票可以購買的嘉興市本級范圍內,房地產開發企業同意憑房票結算且已取得預(銷)售許可但尚未出售的商品房(即一手商品房)。
被征遷人持房票購買可購房源的,被征遷人可同時享受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其他優惠政策。
(一)房票發放
征遷項目正式生效后,房票發放單位應在被征遷房屋完成產權注銷之日起3日內向被征遷人出具房票。
(二)房票使用
1.房票票面金額可直接抵扣相應購房款。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兌付房票的,房票發放單位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90日內結清相應款項予以兌付。
2.被征遷房屋為共有產權的,購房合同應由被征遷房屋的全體產權人共同簽訂。
3.房票結算資金納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。各區應完善業務操作規則,規范房票出具、變更、結算業務。建立房票信息管理系統,房票辦理業務數據應當對接房產市場監管服務平臺,與房屋交易數據互通共享。
(三)房票有效期限
房票有效期為24個月,被征遷人應在房票有效期內使用房票購房;在房票有效期內未購房的,不得在房票有效期內兌換貨幣。
(四)期滿處置
1.被征遷人未使用房票購房的,可在房票有效期屆滿后申請兌換貨幣。
2.被征遷人使用房票購房,但使用票面金額未達85%的,剩余未使用的票面金額,在房票有效期屆滿后可申請兌換貨幣;被征遷人使用房票購房且使用票面金額達85%(含)以上的,剩余未使用票面金額可直接申請兌換貨幣。
房票發放單位應在收到被征遷人兌換貨幣的書面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兌付。
(一)嚴禁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被征遷人合謀套現房票,否則將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。
(二)被征遷人應當妥善保管房票。房票如有遺失,被征遷人應及時辦理掛失手續。因房票遺失引起財產損失等后果的,相關責任由被征遷人自行承擔。
(三)被征遷人不得非法套現房票。偽造、變造、騙取房票的,依法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(四)其他未盡事宜,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。
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各區應根據本辦法,結合實際,制定相關實施細則。各縣(市)可參照本辦法執行。
來源:嘉興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
編輯:沈婷
責編:潘曉琴